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二条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案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