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