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零三条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五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