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四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四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