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六条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