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