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四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