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