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