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