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一十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百零九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