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零九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九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四百零八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