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零八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第四百零七条 目录 第四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