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零七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零七条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第四百零六条 目录 第四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