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