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