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