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一、 第三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