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