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