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