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