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