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