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二十条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三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