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