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十二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七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