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