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