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