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八十五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