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不得威胁证人;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