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