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