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