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零三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