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