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