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