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章 管辖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