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