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三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