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十四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