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