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