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