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