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