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