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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2021年) 12.

12. 对诉前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机制解决争议的案件,根据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做好以下指导、协调工作:

(一) 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充分了解行政争议形成的背景; (二) 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正确确定争议当事人、争议行政行为以及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配合调解工作; (三) 指导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的前提下,促进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四) 引导当事人自动、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五) 其他有助于实质化解纠纷,且不违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关规定的工作。

四、 加强工作衔接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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